教育部訓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律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140115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8 條  刊國民政
  府公報渝字第 882 號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4893  號令
  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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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教育部設訓育委員會,其任務如左: 一、關於三民主義教導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訓育計畫之訂定、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訓導人員之培養及指導事項。 四、關於軍事教育、童子軍教育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關於學生自治團體之指導事項。 六、關於訓育學術之研究事項。
第 2 條
訓育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以一人為常務委員,由教育部部長就國 立師範學院院長、師範學校校長、教育專家及教育部參事、司長中分別聘 請或指派充任之。 前項聘請之教育專家以三人為專任委員。
第 3 條
訓育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由教育部部長指派部中職員兼任之。
第 4 條
訓育委員會設左列三組: 第一組:辦理訓育工作之指導及訓導人員之培養指導事項。 第二組:辦理軍事教育、童子軍教育之督導及有關學生之服役事項。 第三組:辦理學生自治團體之指導及學生身心發展狀況之調查事項。
第 5 條
訓育委員會置組主任三人,薦派;幹事六人至九人,委派;並得酌用雇員 一人至三人。
第 6 條
訓育委員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召集,開會時並任主席。
第 7 條
訓育委員會委員除專任者外,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送旅費。
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