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設置規則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130715已廢止
沿革(14 筆)
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教育部(57)台參字第 10201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6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教育部(71)台參字第 48787 號令
  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教育部(75)台參字第 48697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
4.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教育部(78)台參字第 41442 號令修
  正修正發布第 3 、6 條
5.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教育部(79)台參字第 46945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 、6 條條文及編制表
6.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074269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及編製表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教育部臺教文(一)字第 1020082593B
  號令發布廢止及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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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駐外文化機構之設置,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2 條
本部設置駐外文化機構時,應諮商外交部,並報請行政院核准。
第 3 條
本部駐外文化機構依其業務性質、繁簡及其轄區範圍,得設文化參事處或 文化專員處。在無邦交國家或地區,得設文化組或置文化工作人員。必要 時各文化機構並得設旅外學人及留學生服務中心,或委託轄區內有關社團 辦理旅外學人及留學生服務工作。
第 4 條
本部駐外文化機構承本部之命,掌理左列事項,並受本國駐外使館或駐外 代表機構主管之指揮、監督。 一、關於國外留學生及其組織之聯繫、輔導事項。 二、關於旅居國外學人之調查、聯繫事項。 三、關於出國進修人員之聯繫、輔導事項。 四、關於文教體育團體及人員出國從事有關國際文化活動之聯繫事項。 五、關於學術及教育資料之蒐集、交換事項。 六、關於華僑學校之聯繫及僑生回國研習及升學之協助事項。 七、關於外國學者專家來華訪問、講學之聯繫、協助事項。 八、關於外國學生來華留學之初步審核事項。 九、關於國際學術文化交流、聯繫、合作事項。 十、其他有關文教交辦事項。
第 5 條
前條規定之職掌,以所在駐外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轄區為範圍;但得由本 部指定辦理附近未設有駐外文化機構地區之有關業務。
第 6 條
本部駐外文化機構依其性質,置文化參事、文化專員、一等文化秘書、二 等文化秘書、三等文化秘書、主事,並得酌置當地僱用人員。 本規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 務列等表之規定。 派往無邦交國家或地區之文化工作人員,應配屬外交部駐外機構,並由外 交部給予適當對外名義。 ┌──────────────────────────────┐ │ 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文化參事 │簡任 (派) │八-一一 │ │ ├──────┼───────────┼─────┼─────┤ │文化專員 │簡任 (派) │一六-二○│ │ ├──────┼───────────┼─────┼─────┤ │一等文化秘書│薦任 (派) 或簡任 (派) │一二-一三│ │ ├──────┼───────────┼─────┼─────┤ │二等文化秘書│薦任 (派) │一二-一四│ │ ├──────┼───────────┼─────┼─────┤ │三等文化秘書│薦任 (派) │一三-一四│ │ ├──────┼───────────┼─────┼─────┤ │主 事 │委任 (派) 或薦任 (派) │八-一○ │內五人得列│ │ │ │ │薦任 (派) │ ├──────┼───────────┼─────┼─────┤ │當地僱用人員│ │二一-三二│就地僱用 │ ├──────┴───────────┼─────┼─────┤ │合 計│九○- │ │ │ │一一四 │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丙、駐外機構職務列等表」│ │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第 7 條
文化參事、文化專員、一等文化秘書、二等文化秘書、三等文化秘書,在 對外關係上予以外交人員身分。
第 8 條
各機關、團體有必要委託本部駐外文化機構調查或接洽國外教育、學術 文化等事項者,應同時副知本部。
第 9 條
本部各地區駐外文化機構員額,由本部視業務需要,在總員額編制內調配 之。
第 1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