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19950428已廢止
沿革(7 筆)
1.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教育部(52)台參字第 13985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教育部(54)台參字第 8712 號令修正發
  布
3.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教育部(69)台參字第 2052 號令修正
  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教育部(84)台參字第 019318 號令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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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隸屬於教育部,掌理關於中國醫藥 之整理、研究、實驗與改良事宜。
第 2 條
本所置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3 條
本所置秘書、研究員 (相當於教授) 、副研究員 (相當於副教授) 、助理 研究員 (相當於講師) 、助理員 (相當於助教) 、編輯、組員。
第 4 條
本所得聘請對中國醫藥富有研究及經驗之專家為顧問,並得置有關業務推 進之各種專門委員會。 前項顧問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5 條
本所視情形許可,得附設診所、藥圃、製藥廠,其組織規程均另定之。
第 6 條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9 條
本所得接受團體或私人捐贈儀器、圖書,並視捐贈情形報請教育部依照有 關法令核獎。
第 10 條
本所為學術研究之必要,得與各醫學院、醫院及有關機關臨時合作。
第 11 條
本所每屆年終,應將全年工作概況及下年度工作計畫,分別造具書表報請 教育部核備。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