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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教育部(52)台參字第 13985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教育部(54)台參字第 8712 號令修正發 布 3.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教育部(69)台參字第 2052 號令修正 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教育部(84)台參字第 019318 號令廢 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隸屬於教育部,掌理關於中國醫藥
2之整理、研究、實驗與改良事宜。
本所置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1本所置秘書、研究員 (相當於教授) 、副研究員 (相當於副教授) 、助理
2研究員 (相當於講師) 、助理員 (相當於助教) 、編輯、組員。
1本所得聘請對中國醫藥富有研究及經驗之專家為顧問,並得置有關業務推
2進之各種專門委員會。
3前項顧問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所視情形許可,得附設診所、藥圃、製藥廠,其組織規程均另定之。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本所得接受團體或私人捐贈儀器、圖書,並視捐贈情形報請教育部依照有
2關法令核獎。
本所為學術研究之必要,得與各醫學院、醫院及有關機關臨時合作。
1本所每屆年終,應將全年工作概況及下年度工作計畫,分別造具書表報請
2教育部核備。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