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19961230已廢止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八月四日教育部(75)台參字第 33397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三日教育部(77)台參字第 35800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內容 3.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二十二日教育部(80)台參字第 18640 號令修正 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教育部(82)台參字第 64034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6、8 條條文及編制表 5.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教育部(85)台參字第 85504426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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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教育部為配合國家文教建設需要,籌設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特設國立科
學工藝博物館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分設各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秘書組:秉承主任之命辦理機要、綜合事項。
二、研究規劃組:掌理文化教育功能及擬訂營運管理、計畫之推廣等事項
。
三、展示組:掌理展示主題內容之規劃、展示品美工設計、購置、安裝等
事項。
四、工務組:掌理環境與建築設備之規劃設計、施工等事項。
五、總務組:掌理庶務、文書、出納、保管等事宜。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技正
技士、專員、組員、辦事員、雇員。
第 5 條
本處置會計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處得聘請國內外專家一人至四人為顧問,必要時並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 9 條
本處於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