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19961230已廢止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八月四日教育部(75)台參字第 33397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三日教育部(77)台參字第 35800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內容
3.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二十二日教育部(80)台參字第 18640 號令修正
  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教育部(82)台參字第 64034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6、8  條條文及編制表
5.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教育部(85)台參字第 85504426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教育部為配合國家文教建設需要,籌設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特設國立科 學工藝博物館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分設各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秘書組:秉承主任之命辦理機要、綜合事項。 二、研究規劃組:掌理文化教育功能及擬訂營運管理、計畫之推廣等事項 。 三、展示組:掌理展示主題內容之規劃、展示品美工設計、購置、安裝等 事項。 四、工務組:掌理環境與建築設備之規劃設計、施工等事項。 五、總務組:掌理庶務、文書、出納、保管等事宜。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技正 技士、專員、組員、辦事員、雇員。
第 5 條
本處置會計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處得聘請國內外專家一人至四人為顧問,必要時並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 9 條
本處於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