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140218已廢止
沿革(17 筆)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教育部(79)台參字第 3601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0 條暨編制表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教育部(86)台參字第 86050610 號公告
  本規程及編制表適用期間,已於八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屆滿,當然廢止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教育部(86)台參字第 86099953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0 條暨編制表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教育部(87)台參字第 8707829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暨編制表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20023602 號令修正
  發布第 7  條之編制表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30127080A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4、7  條條文及編制表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教育部臺秘企字第 1010252661B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綜(一)字第 1030014507B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家海洋科技教育需要,籌設國立海洋科 技博物館,特設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 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之規劃及籌建。 二、海洋科學與海洋科技展示之主題設計、展品製作、常設規劃及維護管 理。 三、海洋科學與海洋科技之研究、教育推廣、實驗及鑑定。 四、海洋科學與海洋科技文物、標本、資料之蒐集及典藏。 五、其他有關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 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處於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處裁撤時,現任人員除具有合法資格轉任者外,應予資遣。
第 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