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最後異動 20020116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85)文建壹字第 0
  000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86)文建人
  字第 0688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暨編制表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1)文人字第 0
  9130100621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文建會) 為推動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之籌 設,特設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組: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發展及營運之研究、規劃與傳統藝術之調 查、蒐集、保存、傳習及人才發掘、建檔、運用等事項。 二、工務組: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之營繕工與購置、定製財物之規劃及設計 等事項。 三、行政組:秘書、文書、出納、庶務、財務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 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技正、編審、專員、技士、組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建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6 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文建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 任│簡 任│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 │ │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 │ │ │ │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二職│ │ │ │ │等辦理。 │ ├─────┼──────┼────┼────────────┤ │秘 書│薦任或簡任 │ 一│ │ ├─────┼──────┼────┼────────────┤ │組 長│薦任或簡任 │ 三│ │ ├─────┼──────┼────┼────────────┤ │技 正│薦 任 │ 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 │ ├─────┼──────┼────┼────────────┤ │編 審│薦 任 │ 三│ │ ├─────┼──────┼────┼────────────┤ │專 員│薦 任 │ 二│ │ ├─────┼──────┼────┼────────────┤ │技 士│委 任 │ 二│ │ ├─────┼──────┼────┼────────────┤ │組 員│委 任 │ 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 │ ├─────┼──────┼────┼────────────┤ │辦 事 員│委 任 │ 一│ │ ├─────┼──────┼────┼────────────┤ │書 記│委 任 │ 一│ │ ├─────┼──────┼────┼────────────┤ │人事管理員│ │ (一)│由文建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 │ │ │。 │ ├─────┼──────┼────┼────────────┤ │會 計 員│ │ (一)│由文健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 │ │ │。 │ ├─────┼──────┼────┼────────────┤ │合 計│ │ 二○│ │ │ │ │ (二)│ │ └─────┴──────┴────┴────────────┘ 備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第 8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均為無 給職。
第 9 條
本處於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成立時裁撤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