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85)文建壹字第 0 000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86)文建人 字第 0688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暨編制表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1)文人字第 0 9130100621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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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文建會) 為推動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之籌
2設,特設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1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組: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發展及營運之研究、規劃與傳統藝術之調
2查、蒐集、保存、傳習及人才發掘、建檔、運用等事項。
二、工務組: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之營繕工與購置、定製財物之規劃及設計
3等事項。
三、行政組:秘書、文書、出納、庶務、財務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
4項。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處置秘書、組長、技正、編審、專員、技士、組員、辦事員、書記。
1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建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2。
1本處置會計員,由文建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2事項。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3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編制表
4┌─────┬──────┬────┬────────────┐
5│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6├─────┼──────┼────┼────────────┤
7│主 任│簡 任│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
8│ │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
9│ │ │ │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二職│
10│ │ │ │等辦理。 │
11├─────┼──────┼────┼────────────┤
1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均為無
2給職。
本處於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成立時裁撤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13├─────┼──────┼────┼────────────┤
14│組 長│薦任或簡任 │ 三│ │
15├─────┼──────┼────┼────────────┤
16│技 正│薦 任 │ 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 │
17├─────┼──────┼────┼────────────┤
18│編 審│薦 任 │ 三│ │
19├─────┼──────┼────┼────────────┤
20│專 員│薦 任 │ 二│ │
21├─────┼──────┼────┼────────────┤
22│技 士│委 任 │ 二│ │
23├─────┼──────┼────┼────────────┤
24│組 員│委 任 │ 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 │
25├─────┼──────┼────┼────────────┤
26│辦 事 員│委 任 │ 一│ │
27├─────┼──────┼────┼────────────┤
28│書 記│委 任 │ 一│ │
29├─────┼──────┼────┼────────────┤
30│人事管理員│ │ (一)│由文建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31│ │ │ │。 │
32├─────┼──────┼────┼────────────┤
33│會 計 員│ │ (一)│由文健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34│ │ │ │。 │
35├─────┼──────┼────┼────────────┤
36│合 計│ │ 二○│ │
37│ │ │ (二)│ │
38└─────┴──────┴────┴────────────┘
39備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40」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