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110330已廢止
沿革(14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 89008329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 89140072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2 暨第 9  條之編制表;第 2、3、5~7 條條文之規定
  ,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餘自發布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60015935C  號令修正發
  布第 4、5、9、1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60120211C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新名稱:國家教育研
  究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5.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起廢止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六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058875C  號令發布廢止
  ;並自一百年三月三十日生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教育部為籌設國家教育研究院,以長期從事整體性、系統性之教育研究, 特設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 2 條
本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發展計畫之擬訂。 二、國家教育研究院經費預算之編擬及組織法規之研擬。 三、國家教育研究院建院用地、建築設備之規劃及興辦。 四、各級學校課程及教學、教材教法之研究。 五、教育測驗及評量之研究。 六、教育制度及政策之研究。 七、教學媒體及資訊之研究發展。 八、教育人員之研習訓練。 九、其他有關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 上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處於國家教育研究院成立時裁撤之。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