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文化部最後異動 20211015已廢止
沿革(9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 0962106
  40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 10020
  29952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文化部文人字第 10530347542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十五日文化部文人字第 11010287964  號令發布
  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保存、研究、展示及推廣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有關之學術研究、史料編輯、圖書、資訊及出版。 二、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文物與史料之蒐集、維護、建檔、登錄及管理。 三、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理。 四、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研究成果與知識之教育推廣、導覽解說及志工培訓。 五、其他有關臺灣歷史及民俗文化事項。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館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