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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60072531B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70164723B 號令發 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教育部為辦理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典藏、研究、
2展示及推廣教育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
1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研究、維護、建檔、登
2錄及管理。
二、臺灣民主之推廣教育文物出版、館際交流及公共服務。
三、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理
3。
四、其他有關社會教育業務之推動。
1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
2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
3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1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