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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 097210452 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 10020 2995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7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授銓法四字第 1013562721 號函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國立臺灣美術館為辦理生活美學、推廣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特設各國立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美學館)。
美學館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區為原則。
美學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活美學、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之推廣、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二、社會教育之發展、研習及推廣。
三、前二款業務之人才培育及活動輔導。
四、其他有關區域生活美學推動事項。
美學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美學館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美學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1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2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