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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 097210464 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 09814 071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 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九十七年三月六日 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 10020 29952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文化部文人字第 10530347542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臺灣音樂文化藝術、培育音樂人才、保存音樂資料及推廣音樂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本團掌理事項如下:
一、音樂演奏。
二、音樂研究發展。
三、音樂之輔導推廣及人才培育。
四、音樂資料之蒐集及典藏。
五、其他有關音樂演奏及推廣事項。
本團置團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團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本團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本團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1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2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