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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人字第 0980012619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人字第 10000219363 號令發布廢止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管理處編制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國家體育場之管理、維護及有
2關體育活動籌辦業務,特設國家體育場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
3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體育場之營運管理及相關運動行銷之推動。
二、國際賽會與全國性競技運動賽會之協調及執行。
三、國家體育場運動場地器材與場館機電設施之保養維護及營繕管理。
四、其他有關國家體育場管理事項。
1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
2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
3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本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