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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三十九年六月九日教育部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教育部(58)台參字第 5668 號令修正 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08233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6、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20020042 號令發布廢 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教育部為改進中等學校及小學各項設施,藉謀提高教育效率起見,指定公
2私立中等學校及小學進行教育實驗,特制定本辦法。
教育實驗之範圍如左:
一、課程。
二、教學。
三、訓導。
四、其他指定事項。
1實驗工作應配合其目標及地區需要,由本部指定適當之中等學校及小學辦
2理之或令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部核定之。
實驗事項及計畫,由本部訂定或由擔任實驗之學校擬呈本部核定之。
在實驗期間本部對於各校實驗工作之進行,隨時加以輔導。
1每項實驗工作,由各校於每一學期或每一學年結束時,報由直轄市、縣 (
2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報本部備核。
1從事實驗工作之人員,以學校原有教職員為原則,其所需經費,除就學校
2預算內增列外,如有其他特殊需要,得由本部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
3育行政機關酌予補助。
各項實驗結果,除由本部評鑑採擇外,並得公開發表之。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