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考核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19970625已廢止
沿革(11 筆)
1.中華民國三十年六月四日教育部(30)第 2158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三月十八日教育部(36)第 15109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四十年五月三十日教育部(40)台參字第 3451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九月二十日教育部(57)台參字第 22110  號令修正
  發布
5.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教育部(59)台參字第 18719  號令修
  正發布
6.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十一日教育部(70)台參字第 18495  號令修正發
  布
7.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教育部(86)台參字第 86070505 號令
  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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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考核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 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各種表冊,陳報時期及次數等項, 列表如左:
第 3 條
各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情形於每年年終由本部中等教育司 會同各主管司、處、室予以分別考核後由本部將考核結果,函知各該省 ( 市) 教育行政機關對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依左列標準獎懲之: 一、應送報表全無遲報、漏報、誤報、且內容完備,正確詳實無訛者嘉獎 或記功。 二、應送報表未依規定期限編報、或內容錯誤、經催報或催請改正三次以 上,仍未辦理者記過一次。 三、應送報表未依規定期限編報且內容錯誤者申誡一次。
第 4 條
各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陳報事項每年考核情形函送各省市政府,列為其 首長施政考績之參考。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