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考核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19970625已廢止
沿革(11 筆)
1.中華民國三十年六月四日教育部(30)第 2158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三月十八日教育部(36)第 15109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四十年五月三十日教育部(40)台參字第 3451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九月二十日教育部(57)台參字第 22110 號令修正 發布 5.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教育部(59)台參字第 18719 號令修 正發布 6.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十一日教育部(70)台參字第 18495 號令修正發 布 7.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教育部(86)台參字第 86070505 號令 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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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考核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
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各種表冊,陳報時期及次數等項,
列表如左:
第 3 條
各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情形於每年年終由本部中等教育司
會同各主管司、處、室予以分別考核後由本部將考核結果,函知各該省 (
市) 教育行政機關對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依左列標準獎懲之:
一、應送報表全無遲報、漏報、誤報、且內容完備,正確詳實無訛者嘉獎
或記功。
二、應送報表未依規定期限編報、或內容錯誤、經催報或催請改正三次以
上,仍未辦理者記過一次。
三、應送報表未依規定期限編報且內容錯誤者申誡一次。
第 4 條
各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陳報事項每年考核情形函送各省市政府,列為其
首長施政考績之參考。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