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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61)台參字第 27221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教育部(81)台參字第 67489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9 條 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教育部(84)台參字第 002375 號令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大學及獨立學院為促進校際合作,充分利用師資與設備,便利學生選習他
2校開設之課程,特訂定本準則。
校際選課以本校未開設之科目為原則。
1校際選課學生每學期修習他校學分數,以該學期限修學分數上限三分之一
2為原則。
1接受選課之學校,得向他校選課學生收取學分費、電腦實習費、語言教學
2實習費及音樂科個別指導費。
1接受選課之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將選課學生成績單送其原肄業學校
2。
1校際選課之成績考查,仍應依照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有關規定辦
2理。
校際選課學生,必須遵守選課學校有關規章。
校際選課,經各校相互商定後實施。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