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160630已廢止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教育部(36)高字第 62269 號令訂 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六月十九日教育部(59)參字第 12876 號令修正發 布 3.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教育部(78)台參字第 37296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5 條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 1050062251B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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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公立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 2 條
公立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經審查合格,月薪已達最高級,陳報教育部登記
有案者,得給予年功加俸。
第 3 條
給與年功加俸之教師,應於學年終了前一個月,依據教學、著述、研究
推廣服務成績,由各校評定。
第 4 條
教師之年功加俸每年一級,並得按年遞晉,至本職最高級為限。
第 5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