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暨獨立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19970730已廢止
沿革(18 筆)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教育部(61)台參字第 2838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教育部(66)台參字第 24796 號令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教育部(69)台參字第 25458 號令修 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教育部(71)台參字第 49509 號令 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教育部(74)台參字第 3603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九月十二日教育部(79)台參字第 4290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4~6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三十日教育部(79)台參字第 36505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6、7 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教育部(83)台參字第 407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 條條文 9.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教育部(86)台參字第 86088845 號令發 布廢止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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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獎助大學暨獨立學院 (以下簡稱各校院) 研究生專心從事研究,以提高
學術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之名額及申請條件規定如左:
一、獎學金:發給成績較優之研究生,名額以所為單位。碩士班每所研究
生十名以內者,得設置一名,逾十名者,每十名得增設一名,惟不足
十名而滿六名者,亦得增設一名。博士班每所研究生三名以內者,得
設置一名,逾三名者,每三名得增設一名,惟不足三名而滿二名者,
亦得增設一名。
二、助學金:發給未領本獎學金之研究生。
三、研究生領取本獎、助學金者,不得在校外兼職,均須義務協助校內有
關研究或教學工作;如在校內兼職兼薪、領有其他獎學金,其金額高
於本獎學金者,不得兼領本獎、助學金。
四、研究生參與主修有關之專題研究,其所領研究補助費,未高於本獎學
金金額者,得兼領本獎、助學金。但同一時間內,以領有一項研究補
助為限。
第 3 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金額由教育部定之。
公立校院得在每學年研究生獎、助學金預算範圍內,依教育部所訂標準酌
情增減百分之三十核發。私立校院並得比照辦理。
第 4 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一個
月內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由各校院審查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名額
(格式如附件二) 按月印領 (格式如附件三) 。但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期
限內申請者,得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補申請助學金,並自申請日起
核發。
第 5 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之審核,由各校院訂定審查細則,並組織委員會辦理。
其審核標準,新生以入學考試成績為準,二年級以上學生,以前學年學業
及操行成績為準。
研究生協助校內有關研究、教學工作不力或違反校規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應限制申請或停發本獎、助學金。
第 6 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碩士班以發給第一、二學年為原則,博士班以發給第一
、二、三學年為原則。
本獎、助學金每學年之發給,新生自註冊之月份起,二年級以上學生自八
月份起,並均發至翌年七月底止。但畢業生則發至畢業之次月止。
第 7 條
各校院每學年應編列研究生獎、助學金預算,國立校院報教育部核定,由
國庫負擔。私立校院得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
第 8 條
各校院於每學年終了時,應造具核發研究生獎、助學金名冊,報請教育部
備查 (名冊格式如附件四) 。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