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專科學校與大學合作設置研究生獎學金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19960925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一月八日教育部(61)台參字第 1521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教育部(80)台參字第 39200 號令修正 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教育部(85)台參字第 85504416 號令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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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教育部為鼓勵私立專科學校提高教學水準,培養所需師資,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私立專科學校得視需要依本辦法規定,在大學或獨立學院設置研究生獎學
金,以下簡稱 (本獎學金) 以獎助與該校學科有關之研究生。
第 3 條
私立專科學校設置本獎學金時,應與有關大學或獨立學院訂定合作規定,
連同設置名額,於每屆招生二個月前專案報部核備。
第 4 條
各大學或獨立學院接受本獎學金之設置時,得在原核定研究生名額外,增
加依前條核定之名額,但增加之名額仍須經各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研究
生公開入學考試,按其招生名額及成績順序錄取。
第 5 條
本獎學金發給標準如左:
一、碩士班研究生獎學金應比照公立大專院校現職助教最低級薪津為原則
。
二、博士班研究生獎學金應比照公立大專院校現職講師最低級薪津為原則
。
本獎學金每年按十二個月發給,每人以接受一個學校獎學金為限,並不得
兼領其他公費。領受本獎學金之年限以碩士班為二年,博士班三年為準,
屆時未修得學位者,應依照雙方所簽訂之合約辦理。
第 6 條
領受本獎學金之研究生,如為給獎學校現任教職員且符合帶職帶薪進修規
定者,得就其現領薪津或本獎學金,任擇一種具領。
第 7 條
凡接受本獎學金之研究生,應與有關私立專科學校簽訂合約,依規定於研
究期滿後在各該學校服務,其服務年限以其所領受本獎學金之年限為準,
其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