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立中等學校輔導優秀學生投考軍事學校實施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19990127已廢止
沿革(7 筆)
1.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教育部(45)台輔字第 7606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九月十九日教育部(57)台參字第 22036 號令修正
  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年九月三日教育部(70)台參字第 29929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008013 號令
  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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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加強民族精神教育,激發青年從軍報國之熱忱,各公私立中等學校應積 極鼓勵並輔導學生投考軍事學校。
第 2 條
輔導學生投考軍事學校應採取積極之鼓勵方式,使青年基於報國志願,自 發自動踴躍參加。
第 3 條
輔導學生投考軍事學校在教學方面應辦理左列配合事項: 一、三民主義教學應特別強調投考軍事學校在現階段為實現三民主義之重 要步驟。 二、國文、公民與道德、歷史、地理等科教學,應編選古今中外軍事偉人 之事功,作為補充教材,以激發青年投筆從戎之志願。 三、音樂、美術等科之教學,應加強軍歌、進行曲之教唱及軍事偉人畫像 之描繪等,以陶冶青年崇尚武德之情操。 四、體育應加強國防體育及體能訓練,以鍛鍊青年體魄。 五、軍訓應以培養青年國防思想,建立軍事生活規範,加強戰鬥技能訓練 為重點,並應將軍事學校學制及目前進步之情況向學生詳為介紹與報 導。
第 4 條
輔導學生投考軍事學校在訓導方面應辦理左列配合事項: 一、利用校內集會,由教師或邀請高級軍官向學生作有關從軍報國之專題 報告。 二、導師應隨時隨地利用機會以啟發學生從軍報國之熱忱。 三、以從軍報國為主題舉行作文、演講、壁報等各種比賽,藉以激發學生 愛國情操。 四、學校與家庭應密切聯繫,導師經常作家庭訪問,或由學校邀請家長舉 行座談會,藉以影響家長觀念。 五、約請在軍事學校肄業之本校校友返校報告軍事學校之實況藉以增強學 生之瞭解。 六、學校環境應配合鼓勵從軍報國之主題,予以設計佈置。 七、各學校應與軍事學校密切聯繫,必要時發動導師及學生前往軍事學校 參觀。
第 5 條
各學校志願投考軍事學校之學生,應由學校列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 查,並對學生及家長酌予表揚。
第 6 條
輔導學生投考軍事學校列為各中等學校重要考成之一,各校教職員對輔導 工作具有成績表現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獎勵,成績特別優異者, 由省市教育廳局轉報教育部核獎。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