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及電視教育實施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19981104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五月十三日教育部(58)台參字第 9097 號令訂定發 布 2.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教育部(62)台參字第 5151 號令修正 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教育部(87)台參字第 87125230 號令發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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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教育部為利用廣播及電視實施學校課程輔助教學及推行社會教育,特訂定
本辦法。
第 2 條
廣播及電視教育由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所設置之教育廣播電臺及教育電視台
實施之。
第 3 條
各級學校應裝置廣播及電視接收設備,並得設置閉路電視,實施教學。
第 4 條
教育廣播電台及教育電視台之主要教學節目內容如左:
一、公立補習學校空中教學課程。
二、中小學輔助教學之課程。
三、教育部指定之大學教學課程。
四、一般國民之倫理道德及生活常識教育。
第 5 條
教育廣播電台及教育電視台各教學節目,應遴聘優良教員主講,並按各科
教材內容,排定教學進度。
第 6 條
教育廣播電台及教育電視台得遴聘專家學者開播學術性專題講座,並得視
社會需要,播送通俗性學術課程,以供社會人士進修之需。
第 7 條
國內各公民營廣播電台及電視台之教學節目,其內容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
第 8 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