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居國外學人專家回國講學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19961231已廢止
沿革(5 筆)
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五月一日教育部(58)台參字第 8228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六月十七日教育部(58)台參字第 11580  號令修正
  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教育部(85)台參字第 85504424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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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旅居國外之學人專家回國講學,或從事研 究,特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旅居國外學人專家須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獲得國外大學博士學位或碩士學位現在國外大學任教者。 二、具有前款學位現在國外研究機關或事業機構從事研究工作者。 三、在學術上深有研究獲有國際聲譽者。
第 3 條
本部根據國家需要得就具有前項資格之旅居國外學人專家聘請回國講學, 其志願回國講學半年以上者,可檢同詳細履歷著作目錄及代表性著作,向 我駐外大使館文化參事處或所在地我國使領館申請,核轉本部辦理。
第 4 條
本部於收到上項申請後向國內大學或研究機構推介,如經延聘,並可由聘 請學校或研究機關代向國家科學委員會申請資聘其來臺。
第 5 條
凡已獲得延聘回國講學者本部代辦入境手續。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具有 役男及後備軍人身分之學人應邀回國服務緩征緩召辦法」予以優待。
第 6 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