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科目成績優異學生出國進修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19940912已廢止
沿革(3 筆)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七日教育部(69)台參字第 9627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7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二日教育部(83)台參字第 049786 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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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凡藝術科目成績優異,確具發展潛力之學生,得依本辦法申請出國進修。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藝術科目,指音樂、美術二科而言。
第 3 條
藝術科目成績優異學生申請出國進修,須合於左列規定: 一、年齡須滿十二歲,未滿十五歲。 二、曾於最近兩年內參加由教育部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全國性或臺灣區比賽 或展出,其特定項目之個人成績優異,而評分達到優等者為限。
第 4 條
藝術科目成績優異學生申請出國進修,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於每年四月底以 前檢齊證件向教育部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參加前條第二款所定之比賽或展出獲得前三名及優等成績之證明文件 。 二、學歷證件。 三、國外該專長科目學校之入學許可證。 四、國內比賽或展出之有關資料。 五、在外期間之監護及輔導計畫。 六、戶口名簿影本。
第 5 條
前條之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由教育部邀請各該科目及特定項目之專家 學者九至十一人組成甄試委員會舉行甄試,並由甄試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決 定之。 前項票決,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 同意出國者,始准出國進修。
第 6 條
教育部應經常與出國進修學生保持聯繫。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