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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六日教育部(62)台參字第 16943 號令訂定發 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教育部(67)台參字第 13818 號令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教育部臺教學(一)字第 1070215 378B 號令修正發布第 7、8 條條文;刪除第 4 條條文;除第 7 條 條文第 1 項修正規定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所稱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係指曾受國防部核准之軍事學校各班隊畢業,具有少尉以上之軍職經歷,未經任官或任官後退伍之女性軍訓教官而言。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必須參加甄試與訓練經考核合格方得任用。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必須具有軍公教人員二人之保證,其保證書格式如附表。
(刪除)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於服務期間,得比照現役軍訓教官辦理晉升,比照階級支薪,惟除大專院校主任教官(含暫代)得晉升上校階級支薪以外,其餘大專院校非主任教官及高級中等學校主任教官等之晉升,均限於比照中校以下。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之任用、待遇、職責與考績,概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有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之規定辦理。
1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年滿四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即辦理退休;其退休給與,依其服務年資,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辦理。
2已退職之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而合於前項退休之規定者,得依本辦法改辦退休。
3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本辦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