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立大專院校軍訓組員甄選任用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19990629已廢止
沿革(5 筆)
1.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八月一日教育部(53)台軍字第 17055 號令頒行 2.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七月三日教育部(57)台參字第 16172 號令修正發 布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075895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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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軍訓組員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曾受軍官基礎教育或召集教育具有軍官歷練職務之後備軍人。
二、思想純正品德優良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者。
三、國文基礎良好能辦理軍訓業務及文書業務者。
四、必須具備公職人員二人之保證。
第 2 條
軍訓組員之任用,國立私立大專院校由本部甄審介派任用。
省 (市) 立大專院校,由教育廳 (局) 甄審介派任用,並呈報本部備查。
第 3 條
軍訓組員之職責,擔任學校軍訓教育武器教材保管保養及有關軍訓業務事
宜。
第 4 條
軍訓組員由軍訓總教官負責考核,其晉級休假福利等比照一般組員辦理之
。
第 5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