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最後異動 20070525已廢止
沿革(11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人字第 092
  0014950-1 號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及編製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人字第 092
  0037320-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人字第 09400
  03578-1 號令修正發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編制表」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人字第 09500
  0183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及編制表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人字第 096
  0024686 之 1  號令發布廢止「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暫行組織
  規程」及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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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加速中部科學工業園區 (以下簡稱園區) 工程開 發及相關業務之推展,特設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
第 2 條
本處設三組一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組:園區發展政策規劃、研究發展業務推動與管制考核、科技人 才培訓、員工子弟教育之協調、園區投資引進與初步評估、外賓接待 、保稅貿易管理及資訊業務之規劃與管理等事項。 二、第二組:園區工商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動檢查業務、儲運中心及保稅 倉庫之設立輔導、預防走私與安全防護、消防安全、服務業進駐有關 軟硬體之督導協調及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規劃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組:園區開發委託規劃實質計畫之推動辦理及審查、用地取得、 各項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交通管理、園區土地、廠房與住宅之 租賃管理、園區土地使用規劃管制與建築管理及景觀規劃管理等事項 。 四、秘書室:文書、庶務、出納、保管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襄理處 務。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室主任、秘書、技正、專員、組員、技士、辦事 員及書記。
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處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在園區設置警察單位,依法執行安全警衛勤務, 並就本處主管業務受本處指揮、監督。
第 9 條
本處於園區管理機關成立時裁撤。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