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

命令廢止法規>法務部最後異動 20230908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90904467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八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1202009300  號令發布
  廢止;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法務部矯正署為辦理強制工作之業務,特設各技能訓練所。
第 2 條
技能訓練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處分人之調查分類。 二、受處分人之教育輔導。 三、受處分人之技訓作業。 四、受處分人之衛生保健。 五、受處分人之戒護管理。 六、受處分人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七、其他有關技能訓練所管理事項。
第 3 條
技能訓練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技能訓練所容額在一千人以上者,得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4 條
技能訓練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技能訓練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技能訓練所得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所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