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90904467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一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1001121210 號令發 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法務部矯正署為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業務,特設各少年輔育院。
少年輔育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生之教務。
二、學生之訓導。
三、學生之輔導。
四、學生之衛生保健。
五、學生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六、其他有關少年輔育院管理事項。
少年輔育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少年輔育院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少年輔育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少年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