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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zation Act of the Institute of Forensic Medicine, Ministry of Justice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516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02261255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028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5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法務部為處理法醫鑑驗、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研究發展事項,特設法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