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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月二十日經濟部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三月七日經濟部(62)經人字第 6364 號函修正名稱 3.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經濟部(67)經國營字第 29175 號函 修正名稱及內容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經濟部經營字第 09404610610 號令發布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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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部依本部所屬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激勵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四
2條規定,於本部國營事業委員會設置激勵獎金審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3) 。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各機構所擬激勵獎金細則及績效標準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各機構激勵獎金效益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各機構激勵獎金之核算提撥及分配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實績未能達到預定目標或標準一定程度者處罰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激勵制度執行成果之考核事項。
六、關於激勵制度之策劃、推行、研究改進事項。
七、其他有關建議特殊獎勵或規定之審議事項。
1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部長兼國營事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就左列機關代
2表及人員核聘之:
一、行政院秘書處主管組組長。
二、行政院主計處主管局局長。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主管處處長。
四、經濟部會計長。
五、經濟部人事處處長。
六、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
七、專家三至五人。
1本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部長兼國營事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
2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兼召集人,另就委員中指派一人兼副召集人。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視事實需要隨時召集之。
本會於必要時,得聘請顧問或臨時邀請有關專家參加審核工作。
本會審議之案件,由國營事業委員會報請經濟部部長核定後以部函行之。
1本會置視導一人,審核人員一至二人,辦理各項提會審核案件初審工作及
2會議紀錄暨決議案之執行事項,其人員由國營事業委員會指派現職適當人
3員擔任。
本會必需之經費,列入國營事業委員會預算。
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