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七月八日財政部(43)台財人發字第 4018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六月一日財政部(44)台財人發字第 03263 號令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五月十七日財政部(47)台財人發字第 03581 號令 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五月五日財政部(53)台財人發字第 03128 號令修 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六十年一月十四日財政部(60)台財鹽字第 30365 號令修正 發布 6.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財政部(62)台財鹽字第 37969 號令 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三月一日財政部(67)台財人字第 31353 號令修正 發布 8.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經濟部(71)台財人字第 21451 號令修 正發布 9.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經濟部(90)經人字第 09000236650 號令 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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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製鹽總廠 (以下簡稱本總廠) 隸屬於經濟部,掌理臺灣區各類鹽及鹽
2化產品之產製、運銷,暨鹽工福利事務。
1本總廠設左列各處、室:
一、場產處。
二、工務處。
三、業務處。
四、財務處。
五、秘書室。
2前項各處、室得分科辦事。
1場產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生產目標及工作之規劃與考核事項。
二、關於晒鹽、洗滌鹽及鹽灘副產品之產製事項。
三、關於鹽產研究發展及各項試驗之設計與實施事項。
四、關於場務管理、鹽產操作、鹽灘建構、場鹽集運、場鹽安全維護事項
2。
五、關於鹽場氣象觀測與紀錄事項。
六、關於鹽工管理,工資釐訂事項。
七、關於鹽工及職工福利事項。
八、有關場產之其他事項。
工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精鹽之鹽化產品之產製與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製鹽及其有關之工程事項。
三、關於鹽質檢驗事項之管理及產品製造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規劃及考核事項。
五、有關製鹽工務之其他事項。
1業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各種產品運儲、銷售之計畫、調度、控制、稽核及價格運費之核
2計事項。
二、關於輸入鹽管理事項。
三、關於製鹽場 (廠) 鐵道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鹽類運銷單照之管理事項。
五、關於違反鹽政條例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各種物料之採購管理與調度事項。
七、有關事務之其他事項。
1財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財務計畫之擬訂及財務報告之編審事項。
二、關於現金預算之編製與控制事項。
三、關於資金之籌劃調度與經費之核撥事項。
四、關於內外銷產品價款之結算及洽收事項。
五、關於土地及各項固定資產之登記、移轉、租稅、保險、調撥及出售之
2處理事項。
六、關於現金、證券、票據、契據之出納與保管事項。
七、關於財物之涉訟事項。
八、有關財物之其他事項。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報事項。
五、關於文書稽催,查詢及檔案管理事項。
六、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七、關於工作計畫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八、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及事務管理事項。
九、關於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事項。
十、總經理、協理交辦事項。
1本總廠置總經理,承經濟部部長之命,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
2機構,置協理襄理廠務。
1本總廠置主任秘書、處長、副處長、稽核、秘書、科長、專員、工程師、
2副工程師、科員、幫工程師、助理員。
1本總廠設會計處,置處長、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會計、統計等事務。
2會計處所需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本總廠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依法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2人事室所需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本總廠員額編制,依附表之規定。
2本總廠各職位之職等,依照分類職位歸級規程之規定辦理。
3(編 註: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4) 第 12923 頁)
本總廠因業務需要,得聘請專家顧問。
1本總廠於轄區內,設製鹽場 (廠) 、副產品工廠、運銷處及鹽類實驗研究
2所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本總廠辦事細則由本總廠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備。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