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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經濟部(59)經人字 17469 號令准予 備查 2.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經濟部(62)經人字 05116 號函核定 修正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十七日經濟部經人字第 11308403560 號令發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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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加速培植其所屬事業機構高級專業人才,以適應其業務發展需要,並輔助民營企業革新技術,特設立專業人員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本中心職掌如左:
一、關於部屬事業現職人員在職培訓事項。
二、關於公民營企業委託訓練及服務事項。
三、關於與國內外公私機構合作研習訓練事項。
四、關於其他專業技術研習傳播事項。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專任,秉承經濟部所定人力發展政策及方針,綜理本中心業務,並監督指揮所屬人員。
1本中心教務、行政二組,各組置組長一人,承主任之命,分掌各組業務。
2各組並分別設置分類職位及評價職位若干人,承組長之命,辦理各項業務,其員額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本中心之人事(含人事查核)、會計業務,由行政組辦理之。
本中心經常費用按實際需要編列預算,呈部核撥。
本中心為擴大服務得接受公民營企業機構委託或與之合作辦理專業研習訓練,其辦法另訂之。
本中心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需求,引入最新專技,得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合作。
本中心分層負責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本規程奉經濟部核准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