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Organization Act of Industrial Development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680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220013061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經濟部為辦理產業發展業務,特設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產業發展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產業管理、輔導、監督、協調及統籌配合。
三、產業創新、研發、改善、行銷與推廣之獎勵、補助及輔導。
四、產業永續、減碳調適、環境改善、產業安全衛生、資源循環與再生及工廠管理之輔導。
五、軍、公、民工業配合與工業動員研議及協調。
六、產業合作及投資。
七、產業人才培訓。
八、其他有關產業發展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