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四十九年四月八日經濟部(49)經台人字第 4934 號令訂定發
布
2.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一月六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二十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經濟部(61)經法字第 11528 號令修
正發布
6.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濟部(62)經商字第 41892 號令
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三十日經濟部(69)經法字第 21045 號令修正
發布
8.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經濟部(71)經農四字第 3215 號令修
正發布
9.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三十日經濟部(73)經商字第 35706 號令修正
發布
10.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經濟部(83)經商字第 204668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經濟部(87)經商字第 87229788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11 條條文;本辦法第 4 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經濟部(88)經商字第 88212758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本次修正條文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
行
(原名稱:經濟部委託或授權省(市)政府及其廳(局)辦理業務暫
行辦法;新名稱:經濟部委託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及縣(市)政府辦理
業務暫行辦法)
13.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經濟部(90)經商字第 0900203222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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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簡化處理業務手續,增進行政效率,將有關臺
2灣地區之部分業務,委託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及縣 (市) 政府辦理,特訂定
3本辦法。
1本辦法所稱委託,係指由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縣 (市) 政府,依照有關法
2令,代為核發本部執照或證書。
委託之業務如下:
一、公司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
二、自用發電設備登記事項。
三、工廠設立登記事項。
1公司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除外國公司之認許、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
2區及位於臺灣省二十一縣市之公司外,實收資本額不足新台幣一億元之公
3司,委託直轄市政府建設局依照公司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1自用發電設備之登記事項,除科學工業園區外,直轄市部分委託直轄市政
2府建設局依照電業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1工廠之設立登記事項,除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外,委託直轄市政府
2建設局及縣 (市) 政府依照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之規定辦理。
3縣 (市) 政府受理下列設廠申請案件,應核轉本部核定:
一、訂有設廠標準之工業。
二、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管理之土地。
1依本辦法辦理委託事項所需之執照或證書,均由本部統一印製,蓋本部印
2信暨部長簽章,交由受託機關編號填發,受託機關並應隨時報本部備查。
依本辦法辦理之業務應按月將辦理情形表報本部備查,其格式另定之。
1依本辦法辦理業務所收規費,應按月造冊連同收據副聯彙繳本部轉解國庫
2,但得專案報請核撥所需費用。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
3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