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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64)經投審工 字第 1724 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月三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64)經投審工字第 4225 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經濟部(71)經資字第 027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6 條 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經濟部(87)經商字第 87206488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更名 (原名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辦理公司登記補充辦法;新名稱:華 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辦理公司登記補充辦法) 5.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經濟部(90)經商字第 89232110 號令發布 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為配合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對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辦理
2公司登記及認許,特訂定本辦法。
1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及認許,除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
2辦理外,並依本辦法之規定。
1本辦法所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 (以下簡稱投資事業) ,係指華僑及外
2國人 (以下簡稱投資人) 依照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3,申請核准投資並已實行投資之事業。
1投資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及認許,其所營事業不得逾經濟部核准投資之項目
2。
1投資事業申請公司設立、認許或登記事項涉及投資計畫之變更者,除下列
2各款規定外,應於報經經濟部核准或審定投資額後,始得辦理:
一、減少所營事業。
二、發行新股時其股款種類為現金,且投資人不參加認股者。
投資事業之股東名簿內,應記載投資人身分或國籍。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