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九月十九日經濟部(58)經工字第 32029 號令准備
查
2.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經濟部(59)經工字第 41378 號令准
修正備查
3.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加工出口區管理處(62)經加處貿字第 1
106 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加工出口區管理處(64)經加處貿字第 7
356 號函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加工出口區管理處(68)經加處貿字第 6
838 號函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經濟部(73)經技字第 3718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4、5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經濟部(75)經技字第 32471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
8.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經濟部(78)經技字第 031138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9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八日經濟部(79)經技字第 016003 號令修正
發布第 7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經濟部(81)經加字第 089116 令修
正發布
11.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經濟部(82)經加字第 088694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9 條
12.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經濟部(83)經加字第 089954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條
(原名稱: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內購及產品開發設計獎勵辦法;新
名稱: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貿易與經營績優獎勵辦法)
13.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經濟部(86)經加字第 86461304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
(原名稱: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貿易與經營績優獎勵辦法;新名稱: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貿易與經營績優獎勵辦法)
14.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經濟部(89)經加字第 89315680 號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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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為獎勵區內事業發展國際貿
2易、開發新產品及永續經營,特訂定本辦法。
1本辦法所稱貿易額係指區內事業下列三種金額之總計:
一、產品或勞務直接銷往國外之銷售額。
二、產品或勞務輸往課稅區之銷售額。
三、進口額。
2前項統計數額以海關通關資料及區內事業向各機關申報之資料為準。
1區內事業貿易績優獎依下列標準核定獎別予以獎勵:
一、院長獎:全年度貿易額第一至第五名者,報經濟部轉行政院頒獎。
二、部長獎:全年度貿易額第六至第十五名者,報經濟部頒獎。
三、處長獎:全年度貿易額第十六至第三十名者,由管理處頒獎。
四、分散外銷市場獎:區內事業之產品或勞務輸往韓國、中亞、歐洲、非
2洲、紐、澳、中南美洲等地區,其全年度輸出金額達一千五百萬美元
3以上,且與去年度相比,其成長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產品或勞務
4輸往日本其全年度輸出金額達一千五百萬美元以上者,由管理處報請
5經濟部頒發分散市場獎。
1區內事業新開發設計之產品,曾獲得國內外專利權、臺灣精品標誌或參加
2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舉辦之臺灣產品優良設計選拔經初選合格,且
3已開始生產者,由管理處頒發產品開發獎。
1區內事業之產品符合下列各條件者,由管理處報請經濟部頒發高附加價值
2獎:
一、新產品離岸價格 (FOB) 減去其國內外原材料成本之餘額,除以其離
3岸價格 (FOB) 所得單價之百分比在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
二、其產製過程未違反環境保護之規定者;或雖曾違反而於限期內改善者
4。
5符合前項之規定者,得於每年八月底前,檢附證明文件向管理處申請評審
6。
1區內事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報經濟部轉行政院頒發永續經營獎:
一、區內事業在區內設立 (以首次營利事業登記日期為準) 連續達二十五
2年及其後每續達五年者分別頒獎。
二、商譽良好。
1受獎區內事業審定由管理處擇期會同區內各事業同業公會組成考評委員會
2舉行評定會議,評定結果報請經濟部核定後頒獎。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