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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Act Governing the Management of Keelung River Basin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13930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十年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3155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8 條條文;並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0004607040 號公告施 行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日屆滿,當然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為加速改善基隆河排水防洪功能,解決基隆河流域地區嚴重積水問題,提
2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基隆河災害補償之標準,以天然災害最優惠者補助之。
本條例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1本條例所稱之基隆河及基隆河流域,係指基隆河集水區內之臺北市、新北
2市及基隆市行政區域內之河段及地區。
1為有效整治基隆河,改善排水防洪系統,其所需經費應循特別預算辦理,
2並得發行公債,不受公共債務法每年舉債上限之限制。
1為加速改善基隆河流域地區排水防洪功能,政府執行整治計畫時,為排除
2相關法律之限制,得比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之規定,辦理整治計畫
3。
1為有效執行本條例,達成整治目標,中央主管機關得在不牴觸法律,不侵
2害人民權益範圍內,訂定各項施行細則。
3立法院對依據本條例所訂定之各項施行細則,認為有牴觸法律、侵害人民
4權益之規定者,得逕行審查後,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予以修改或廢止。
1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十年。
2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
3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