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ganization Act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1.中華民國十五年十一月三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2.中華民國十六年七月四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3.中華民國十六年八月四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4.中華民國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5.中華民國十七年十二月八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6.中華民國十九年二月三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7.中華民國二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8.中華民國二十七年一月十四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9.中華民國二十七年三月八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10. 中華民國二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11.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12.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六月七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13.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29 條
14.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176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0~23 條條文;並增訂第 23-1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19
490 號令增訂公布第 22-1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91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29 條條文;並增訂第 18-1、2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91)院臺交字第 091000724
0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3778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6、2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10060323 號令發
布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8.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72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2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09600179751 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725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0600511091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施行
2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40501
號令刪除公布第 18-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0700402721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施行
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033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120010981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2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6891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220013051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交通行政、交通建設及產業業務,特設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與公路監理之政策、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宣傳推廣、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之督導。
四、海空運輸之政策與建設規劃及法規研擬;商港、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規劃、監督及管理。
五、智慧運輸科技創新、數據應用、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交通數位轉型輔導及推動。
六、郵務、儲金匯兌與壽險業務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七、交通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八、氣象監測及預報業務之督導;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推動。
九、所屬機關(構)辦理氣象、觀光、公路、國道、鐵道、民航、航港及運輸研究事務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觀光署:研擬、規劃觀光政策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
二、中央氣象署:規劃與執行氣象監測、預報、發展及管理事項。
三、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四、高速公路局:執行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事項。
五、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所屬場站開發事項。
六、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空站經營管理、監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事項。
七、航港局:執行航運事業、船舶、船員與港政監理、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事項。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