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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四十年十月一日交通部(40)交發參字第 07153 號令訂定發 布 2.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三月三日交通部(58)交郵 580310043 號令修正發 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交通部為稽查無線電臺通信,有無違規事件,特設稽查電臺。
稽查電臺直隸交通部,必要時得授權部屬電信總局指揮。
稽查電臺之任務如左:
一、稽查部屬各無線電臺之通信工作。
二、稽查各專用無線電臺通信工作。
三、臨時交辦之稽查事項。
稽查電臺應將稽查所得違規事件,通知其主管單位予以糾正,每月分三旬彙編工作報告表呈核,如遇情節重大者應隨時報部核辦。
稽查電臺設臺長一人,由本部遴派資深電信人員兼任,主持臺務。工作人員四人至八人,由電信人員中調派。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