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交通部(60)交人字第 5988 號令訂定發 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交通部(61)交人字第 12793 號令訂 定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交通部(63)交人字第 07728 號令修 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八日交通部(85)交人發字第 8546 號令修正 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交通部(87)交人發字第 8751 號令 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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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辦理飛航服務,設置飛航服務總台。
1飛航服務總台掌理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通訊、航空氣象、助航等作
2業與服務之執行及有關設備之管理與維護事項。
1飛航服務總台設左列各單位:
一、技術室:掌理供應計劃,飛航服務設備建立及改善計劃之審核及各項
2技術資料之研究處理等事項。
二、總務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及公共關係事項。
三、台北飛航情報中心:掌理飛航情報資料之蒐集、整理、研究、處理、
3飛航公告之發布及飛航諮詢服務等事項,並得在適當地點,設置飛航
4諮詢台。
四、台北區域管制中心:掌理台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軍民航空器之區域
5管制,及出入飛航情報區查核管制等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在未由本
6總台設置塔台之機場設置近場管制台,處理各該機場近場管制事項。
五、台北通訊中心:掌理中外軍民航空器動態資料,航空公司與航空器及
7空軍各基地間之飛航資料以及國內外氣象資料傳遞等事項;並得視業
8務需要,在適當地點設置通訊台,處理各該地區航空通訊服務事項。
六、台北氣象中心:掌理台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航線、天氣預報、氣象資
9料之供應及其諮詢服務等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在適當地點,設置
10氣象守視台及氣象台,處理各該地有關航空氣象之守視及服務事項。
七、供應庫:掌理器材之申請、提運、儲存、分配及供應等事項。
1飛航服務總台置總台長,綜理台務,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台長
2,襄助總台長處理台務。
1飛航服務總台置主任、副主任、區台長、副區台長、塔台長、副塔台長、
2工程師、組長、台長、主任管制員、主任報務員、主任氣象員、主任航詢
3員、副工程司、幫工程司、電腦工程員、管制員 (或助理管制員) 、預報
4員、工務員 (或助理工務員) 、觀測員 (或助理觀測員) 、報務員 (或助
5理報務員) 、航詢員、系統設計員、程式設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1飛航服務總台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2事項,兼辦統計事項。
1飛航服務總台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
2理事項。
飛航服務總台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1飛航服務總台人員之職等、員額另於編制表定之。
2┌──────────────────────┐
3│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編制表 │
4├─────┬───┬───┬────────┤
5│職 稱│官 等│員 額│ │
6├─────┼───┼───┼────────┤
7│總台長 │簡任 │ 一│ │
8├─────┼───┼───┼────────┤
9│副總台長 │簡任 │ 三│ │
10├─────┼───┼───┼────────┤
11│主任 │薦任至│ 八│ │
12
飛航服務總台辦事細則由飛航服務總台擬定,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施行。
八、塔台:在各機場設置塔台,掌理各該機場管制作業,並得視業務需要
11兼理本機場近場管制作業,如兼理近場管制則稱近場管制塔台,設置
12在國際機場之塔台得管轄附近國內機場之塔台。
九、電腦中心:掌理自動化設備之維護及自動作業系統設計、程式設計等
13事項,設置工程、系統、程式等組分別負責各有關業務。
十、裝修區台及其有所屬之作業台:分區設置裝修區台及所屬作業台,掌
14理各該地區內之助航、航管、通訊、氣象及動力設備之管理及維護事
15項;置助航設備、通訊氣象設備、動力設備等組,分別負責各有關業
16務。
17民用航空局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准增減飛航服務總台設置之
18單位。
13├─────┼───┼───┼────────┤
14│副主任 │薦任 │ 一○│ │
15├─────┼───┼───┼────────┤
16│區台長 │薦任至│ 三│ │
17│ │簡任 │ │ │
18├─────┼───┼───┼────────┤
19│副區台長 │薦任 │ 六│ │
20├─────┼───┼───┼────────┤
21│塔台長 │薦任至│ 三│ │
22│ │簡任 │ │ │
23├─────┼───┼───┼────────┤
24│副塔台長 │薦任 │ 二│ │
25├─────┼───┼───┼────────┤
26│工程司 │薦任 │ 三│ │
27├─────┼───┼───┼────────┤
28│組長 │薦任 │ 一三│ │
29├─────┼───┼───┼────────┤
30│台長 │薦任 │ 三四│ │
31├─────┼───┼───┼────────┤
32│主任管制員│薦任 │ 三二│ │
33├─────┼───┼───┼────────┤
34│主任報務員│薦任 │ 七│ │
35├─────┼───┼───┼────────┤
36│主任氣象員│薦任 │ 一三│ │
37├─────┼───┼───┼────────┤
38│主任航詢員│薦任 │ 八│ │
39├─────┼───┼───┼────────┤
40│副工程司 │薦任 │ 一二│ │
41├─────┼───┼───┼────────┤
42│幫工程司 │薦任 │ 四○│ │
43├─────┼───┼───┼────────┤
44│管制員 │委任或│二七二│ │
45│ │薦任 │ │ │
46├─────┼───┤ │ │
47│助理管理員│委任 │ │ │
48├─────┼───┼───┼────────┤
49│預報員 │委任或│ 二六│ │
50│ │薦任 │ │ │
51├─────┼───┼───┼────────┤
52│工務員 │委任 │一一七│ │
53├─────┼───┤ │ │
54│助理工務員│委任 │ │ │
55├─────┼───┼───┼────────┤
56│觀測員 │委任或│ 五○│ │
57│ │薦任 │ │ │
58├─────┼───┤ │ │
59│助理觀測員│委任 │ │ │
60├─────┼───┼───┼────────┤
61│報務員 │委任或│ 三三│ │
62│ │薦任 │ │ │
63├─────┼───┼───┼────────┤
64│組員 │委任 │ 一一│內三人得列薦任。│
65├─────┼───┼───┼────────┤
66│航詢員 │委任或│ 三七│ │
67│ │薦任 │ │ │
68├─────┼───┼───┼────────┤
69│電腦工程員│委任或│ 二五│ │
70│ │薦任 │ │ │
71├─────┼───┼───┼────────┤
72│系統設計員│委任或│ 八│ │
73│ │薦任 │ │ │
74├─────┼───┼───┼────────┤
75│程式設計員│委任或│ 八│ │
76│ │薦任 │ │ │
77├─────┼───┼───┼────────┤
78│辦事員 │委任 │ 八│ │
79├─────┼───┼───┼────────┤
80│書記 │委任 │ 三四│俟現職雇員出缺後│
81│ │ │ │改置。 │
82├─┬───┼───┼───┼────────┤
83│人│主 任│薦任 │ 一│ │
84│ ├───┼───┼───┼────────┤
85│ │副主任│薦任 │ 一│ │
86│事├───┼───┼───┼────────┤
87│ │組 員│委任 │ 四│內一人得列薦任。│
88│ ├───┼───┼───┼────────┤
89│ │書 記│委任 │ 一│俟現職雇員出缺後│
90│室│ │ │ │改置。 │
91├─┼───┼───┼───┼────────┤
92│政│主 任│薦任 │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
93│ │ │ │ │「甲、中央機關職│
94│ │ │ │ │務列等表之十三」│
95│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
96│風│ │ │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97│ │ │ │ │職等辦理。 │
98│ ├───┼───┼───┼────────┤
99│室│組 員│委任 │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100├─┼───┼───┼───┼────────┤
101│會│主 任│薦任 │ 一│ │
102│ ├───┼───┼───┼────────┤
103│計│組 員│委任 │ 五│內一人得列薦任。│
104│ ├───┼───┼───┼────────┤
105│ │書 記│委任 │ 二│俟現職雇員出缺後│
106│室│ │ │ │改置。 │
107├─┴───┼───┴───┼────────┤
108│總 計│八五一 │ │
109├─────┴───────┴────────┤
110│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
111│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
112│ 等表修正時亦同。 │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