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十七日交通部(72)交人字 10275 號令訂定發 布 2.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一日交通部(72)交人字 14571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交通部(73)交人字 01850 號令修正發 布第 5、10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交通部(83)交人字第 8303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14 條 5.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交通部(87)交人發字第 8709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9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交通部(91)交人發字第 091B00000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6 條;並溯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交通部台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組織規程;新名稱:交通部 鐵路改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 7.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0970011707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5、6、1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700173636 號令發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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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部為辦理鐵路改建工程,特設鐵路改建工程局 (以下簡稱本局) ,其
2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1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路改建工程之綜合規劃財源籌措方案及財務計畫之擬訂等事項。
二、鐵路改建工程之地面與地下空間之利用與規劃、工程檢核、工程材料
2之採購管理及檢驗、購地暨公共設施、房屋、用地取得等事項。
三、鐵路改建工程之工程結構、測量、軌道、設計、審核、施工監工及品
3質管制等事項。
四、鐵路改建工程之電車線、號誌、電訊、電力干擾、機務機械、通風、
4照明等設備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監工及品質管制等事項。
五、鐵路改建工程之發包、簽訂合約、計算工程付款及竣工結算等事項。
六、鐵路改建工程之道路管制、封鎖、改道、運轉、運輸等之規劃與協調
5;鐵路行車運輸設備、運轉、調度、營業之規劃、協調及製訂規範程
6序等事項。
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1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檔案、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法律事
2務、工友管理、車輛管理、醫療及不屬其他各組室等事項。
1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二人,襄理局
2務。
1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組長、副總工程司、副組長、主任、科長、
2秘書、工程司、專員、副工程司、組員、技術員、繪圖員、辦事員、書記
3。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1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2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職稱,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1本局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人至十四人,由專家或有關機關人員兼任,
2協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及財務法律問題等事項。
1本局得視工程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准,成立若干專業工程隊及施工所
2,每隊、所各置隊長、主任一人,由本局相當工程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
3員應就本局所定員額內派充之,或依需要洽由有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本局得為辦理地區工程處業務需要,層報行政院核准設立工程處。
本局及各工程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1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