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交通部(79)交人發字第 792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交通部(83)交人發字第 8305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 條條文;並增訂第 6-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交通部(85)交人發字第 8506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及編制表 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交通部(86)交人發字第 8609 號令發布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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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部為辦理高速鐵路之計畫研究、規劃設計及籌劃後續工程施工有關事
2宜,特設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3。
1本處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一、規劃組:掌理整體規劃、系統技術整合、財務計畫之擬訂、營運相關
2之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工程協調配合、編譯採購及相關之交通規劃
3等事項。
二、工務組:掌理路線、結構、建築工程設計、審核、編製工程概算預算
4、地下管線物拆遷之處理協調及安保等事項之計畫、工程預定進度、
5施工規範、工料分析、招標文件、工程發包訂約文件及工程考核之擬
6訂事項。
三、機務組:掌理機車、車輛及相關維修廠段設備之規劃、設計、審核、
7編製工程概算預算、機務工程規範、預定進度、工料分析、招標文件
8、發包訂約文件及工程考核之擬訂事項。
四、電務組:掌理電力、電車線號誌、電訊、通風、照明等設備之規劃、
9設計、審核、編製工程概算預算、電務工程規範、預定進度、工料分
10析、招標文件、發包訂約文件及工程考核之擬訂事項。
五、用地組:掌理用地調查、資料蒐集、測量、協調、都市計畫變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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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三人,襄理處
2務。
1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組長、室主任、副組長、秘書
2、科長、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科員、工務員、繪圖員
3、書記。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1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2計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1本處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至十五人,由專家或有關機關人員兼任,協助
2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及財務、法律問題等事項。
1本處得視工程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准,成立若干施工區及工程隊,各
2區主任、隊長均兼任,其所需工作人員由本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處於工程局成立時裁撤。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處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12產業登記管理等先期作業事項。
六、行政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法律事務、工友
13管理、車輛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