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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0960085001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700173636 號令發 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為辦理捷運工程,特設捷運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
2)。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捷運系統之規劃、設計及協調。
二、捷運系統之施工、監督及介面協調。
三、捷運系統聯合開發業務相關配合事項。
四、工程契約之執行、管理、估驗及決算。
五、品保計畫、安衛計畫及環保計畫之監督、執行。
六、其他有關捷運系統新建事項。
1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派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派第十
2職等。
1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於營運驗收完成並移交營運管理機構後裁撤。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