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0970085002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097008505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7 條條文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北部訓練所編制表」、「交通 部公路總局中部訓練所編制表」、「交通部公路總局南部訓練所編制表 」;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七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00010470 號令發布廢止 ;並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生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汽車駕駛技術人員及公路從業人員之訓練,特設各
2訓練所(以下簡稱訓練所)。
訓練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車駕駛技術人員及公路從業人員之訓練。
二、依法規受委託辦理汽車駕駛人、公路從業人員之考驗及檢定。
三、訓練教材、機務技術之研發及製作。
四、與汽車產業界、學術界、政府機關之協調合作及技術交流。
五、其他訓練相關事項。
訓練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
訓練所置秘書。
1訓練所各職稱之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除人事、會計人員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外,其餘
3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1訓練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
2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1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2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