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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六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0980085029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700173636 號令發 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為辦理臺灣新竹至臺南地區之鐵路改建工程,特設
2中部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
1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務計畫、工程綜合業務與整體規劃及評估。
二、橋隧、路線、建築水環等工程之設計、審核、施工督導、驗收及材料
2檢驗。
三、工程之招標、計價審核、施工考核與品質管制、資料統計、保管及用
3地取得。
四、施工機具材料之採購、調撥、儲運及管理。
五、軌道鋪設及施工期間相關鐵路行車協調。
六、電車線、變電設備與其他有關電力工程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監
4督、驗收及材料檢驗。
七、號誌、電訊、監控、照明、空調與其他有關電務工程之規劃、設計、
5審核、施工監督、驗收及材料檢驗。
八、其他鐵路改建工程相關事項。
1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派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派第十
2職等。
本處置主任工程司,職務列薦派第九職等至簡派第十職等。
1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