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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00010182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750004397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高雄市公路監理業務,特設高雄市區監理所(以下
2簡稱本所)。
1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機車檢驗及代檢廠督導管理。
二、汽、機車駕駛人執照及技工執照考驗、核發、管理、駕駛人違規講習
2及駕訓班之督導管理。
三、汽、機車牌照管理、車輛編管及運用。
四、監理規費、稽徵汽、機車燃料使用費、交通安全稽查及宣導、強制汽
3車責任保險法及違規裁罰業務。
五、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
1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2職等。
本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