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250178481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3001349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50018645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7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750004397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業務,特設各
2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以下簡稱各區鑑定會)。
1本局分七區設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並冠以管轄區域名稱,掌理下列事項
2:
一、行車事故現場之勘查及報告。
二、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
三、鑑定會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
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之提供。
五、其他有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
各區鑑定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兼任。
各區鑑定會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
1各區鑑定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各區鑑定會於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成立時裁撤。
1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2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