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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四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1200305365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5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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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辦理民航人員之訓練業務,特設民航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之培訓、複訓及在職訓練。
二、國內民航人才培訓資料之蒐集、諮詢提供及輔導。
三、航空科技之各項專業訓練及專案研究。
四、國內、國外各類民航人員訓練之受託辦理。
五、其他有關民航人員訓練事項。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1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