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二十七年三月八日交通部公布
2.中華民國四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交通部(42)交發參字第 04485 號令訂
定發布
3.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四月二十日交通部(44)交發參字第 03259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交通部(49)交發參字第 2821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9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交通部(56)交人字第 1475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3 條及第 35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六十年七月七日交通部(60)交人字第 07996 號令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九月五日交通部(62)交參簽字第 1225 號令核准修
正
8.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交通部(66)交參字第 1244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交通部(73)交法字第 05829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55 條文
10.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月十五日交通部(76)交人發字第 763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12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一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15006633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6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200247791 號
令刪除發布第 19、20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11501138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二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125012299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參事、技監權責如下:
一、重要工作計畫及工程技術之建議。
二、法規、制度、技術之研究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交通技術標準規範之指導。
四、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五科辦事。
二、路政及道安司,分五科辦事。
三、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分五科辦事。
四、航政司,分六科辦事。
五、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司,分四科辦事。
六、交通科技及資訊司,分五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八、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九、政風處,分三科辦事。
十、會計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二、法制處,分三科辦事。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研擬、規劃、研究發展及推動。
二、國營事業考成之指標研擬及績效評核。
三、計畫管制、評核與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
四、議事及性別主流化等相關事項。
五、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管考。
六、交通技術規範之研擬及審議。
七、重大工程之督導及考核。
八、交通動員準備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九、天然災害防救、交通設施反恐應變計畫之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路政及道安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鐵道(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系統之政策擬訂及規劃。
二、鐵道與公路建設計畫之審議、工程督導、考核及履勘。
三、鐵道、公路系統場站與周邊地區土地開發及經營計畫之審議。
四、道路交通工程之審議、督導及考核。
五、鐵道與公路相關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六、建置環島自行車道路網及停車管理業務之監督。
七、全國道路交通安全政策之擬訂;地方政府執行道路交通安全計畫之審議、督導及考核。
八、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與推廣宣導之規劃及督導。
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之督導與防制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十、其他有關鐵道、公路及道路交通安全事項。
公共運輸及監理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劃、督導與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二、公共運輸發展之政策規劃及督導。
三、鐵道運輸、汽車運輸及公路監理業務之督導。
四、車輛管理、駕駛人管理政策之規劃與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五、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監理檢驗、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車輛牌照核發業務之督導。
六、駕駛人訓練、考驗及駕駛執照核發業務之督導。
七、其他有關公共運輸及監理事項。
航政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業、船舶、船員、海事、自由貿易港區、商港、民用航空相關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二、航政業務相關國際約章之擬議、採用、發布施行等國內法化作業。
三、海運、自由貿易港區、商港、民用航空發展政策及計畫之核議。
四、海運航業、民用航空事業、港務及機場公司業務之督導。
五、商港與航站管理、建設之監督及核議。
六、自由貿易港區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七、船舶購建、檢查、丈量、登記或註冊及證書核發之監督。
八、船員與駕駛訓練、證書核發業務及其訓練機構考核之監督。
九、航路標識、引水及船舶航行安全之監督。
十、其他有關海運、商港及民用航空事項。
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郵政事業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二、郵務、儲匯、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督導、管理與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三、本部主管郵電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管理。
四、本部主管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綜合行政管理。
五、本部投資電信事業之公股股權管理。
六、交通領域環境保護事項之督導、考核及推動。
七、交通關聯產業發展之協調推動。
八、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招商業務之督導考核、訪視輔導及相關問題之協調解決。
九、國際、兩岸有關交通事務交流業務、對外雙邊與多邊經貿談判及協定之擬議。
十、其他有關郵政與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事項。
交通科技及資訊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跨領域交通科技擴大應用與介面協調及國際交通科技交流。
二、交通科技研發、應用、管理、推廣及考核。
三、智慧運輸系統發展與數位轉型之規劃及推動。
四、交通運輸資訊整體規劃、推動、建置及應用發展。
五、交通運輸資訊資料蒐集、處理、利用、流通與標準之規劃及推動。
六、資訊應用政策、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七、資訊應用環境整備、規劃及管理。
八、資通安全督導、防護、規劃及推動。
九、資訊管理與法制制度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交通科技及資訊事項。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部所屬機關(構)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
五、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七、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會計處掌理本部歲計及會計事項。
統計處掌理本部統計事項。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四、訴願案件之擬議。
五、行政訴訟案件之協處。
六、國家賠償案件之審議及統計。
七、消費者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其他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