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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考試院核備 2.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考試院核准修正 3.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六月四日考試院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考試院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為適應郵電事業需要及鼓勵基層郵電差工之上進,特訂定本辦法。
1現任郵電差工三年以上,體格健全,成績優良,堪以擔任郵電業務士或技
2術士之工作,經審查合格者,得參加本項考試。
3前項所稱體格健全,應經體格檢查合格,所稱成績優良,須經主管出具證
4明。
1本項考試,分為筆試、技能測驗及服務成績審查,以筆試及技能測驗成績
2佔百分之六十,服務成績佔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就六十分以
3上者擇優錄取。應試科目如附表。
本項考試服務成績審查標準,依照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之規定辦理。
本項考試委託郵政總局電信總局分別辦理。
應本項考試錄取人員,取得郵電業務士或技術士之資位。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