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十六日交通部(73)交郵字第 16100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交通部(78)交郵發字第 7826 號令修正 發布第 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交通部(87)交郵發字第 8725 號令修正 發布第 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1B000170 號令 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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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快捷郵件業務之處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1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以最快捷方法處理,期於約定時間內送達
2收件人者,為國內快捷郵件。
1收寄國內快捷郵件之郵局、寄達地區、每件尺寸、重量限度及郵資由郵政
2總局訂定公告之。
1國內快捷郵件不得裝寄禁寄物品,並不得寄遞洩露國防機密或傳遞反動文
2件及違反國策之資料。郵局得於收寄時請寄件人開拆查驗,或於投遞時請
3收件人開拆查驗。
1國內快捷郵件之交寄分特約用戶與一般用戶兩類。特約用戶交寄者,寄件
2人應向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申請訂約,自簽訂合約次日起,得以電話通知
3指定郵局派員按班收件,或向指定郵局窗口交寄,一般用戶交寄者,自行
4向任何辦理國內快捷郵件業務之郵局窗口交寄。
1特約用戶應以相當於一個月交寄郵件所需郵資之金額預存郵局,並按月結
2算郵資由收寄郵局繕發「國內快捷郵件繳費通知單」,用戶應於次月十日
3前持向郵局繳費,一般用戶應於交寄時繳納郵資。
1國內快捷郵件,應作掛號交寄,查詢時應檢同交寄執據向原寄郵局辦理,
2查詢期間自原件交寄之日起,六個月為限,逾期申請查詢者,郵局不予受
3理,並不負補償責任。
1國內快捷郵件除因郵路發生阻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外,如有延誤,經
2查明為郵局之過失所致者,原寄局應憑寄件人之交寄執據或相關封皮退還
3已付快捷郵資之全部。
1國內快捷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寄件人得於交寄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同原
2執據向原寄郵局申請補償。補償金額除快捷報值郵件依郵政規則關於報值
3郵件補償之規定辦理外,其餘依郵政規則關於國內包裹補償之規定辦理。
4國內快捷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補償時,除報值費不退還外,應一併
5退還所付郵資及查詢費。部分遺失、被竊或毀損時,就其損失之實值予以
6補償,但最多不得超過前項規定金額。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